消防驗收-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

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規范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聯合驗收行為,大力促進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有效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通知》(國辦發2018第33號)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8〕36號)等文件精神以及《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8〕11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適用于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牽頭單位是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委,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質量監督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開展聯合驗收工作,其它項目均由各區住建部門牽頭開展聯合驗收工作。驗收單位有市區兩級的規劃國土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民防部門、水務部門、消防部門、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給水、排水、熱力、燃氣、電力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條件:


  1.建設單位按規劃許可文件要求建設完成;


  2.按施工合同約定完工,具備工程竣工驗收條件;


  3.消防系統驗收合格;


  4.特種設備完成使用登記;


  5.人防工程建成具備驗收條件;


  6.給水、排水、電力、燃氣、熱力按要求完工;


  7.道路、管線按設計要求完成;


  8.檔案資料整理完畢;


  9.其它事項具備驗收條件。


  第五條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依托網絡平臺,資料審驗實行全程網上辦理。建設工程信息通過網絡鏈接實現網上共享或網上審驗。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不收費。


  第二章 網上申請、資料審驗和主動服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申請參加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可登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http://zjw.beijing.gov.cn/)網上辦事大廳,點擊進入“北京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申請”, 填報相關信息,網上提交。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在“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管理平臺”系統上,分別按“共享信息”和“專項驗收資料”上報相關資料。


  第九條 “共享信息”中的資料是建設單位需在多個專項驗收中重復上報的資料。建設單位只需在此上報一次共享信息,專項驗收資料中不再重復上報。共享信息供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共同審驗。


  第十條 建設單位網上申報“共享信息”內容:


   1.建設項目辦理申請表(竣工驗收階段)(見附件1);


  2.工程立項文件;


  3.土地使用文件;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6.加蓋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印章的《建設項目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網上向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申報專項驗收資料(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要設立分管聯合驗收工作的專門機構或指定分管聯合驗收工作的專職人員。專職人員登錄“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管理平臺”系統,查閱建設單位申請聯合驗收情況及網上提交資料情況。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網上申請聯合驗收后,牽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各相關部門召開聯合驗收預備會,對申報聯合驗收的建設項目進行主動服務,聽取建設單位詳細匯報。結合匯報情況和工程具體情況,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提出改進完善的意見建議,牽頭單位協調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加強服務指導,一次性告知資料驗收和現場驗收問題。


  第十四條 對建設單位網上提交專項資料存在問題的,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應及時聯系建設單位,指導其按專項竣工驗收申報材料清單完善有關材料。建設單位對上報資料需要補充或改進的,可自動取回,修改完善。對網上提交資料合格的,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點擊“合格或齊全”。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竣工后必須進行的專項驗收,在“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管理平臺”系統上設置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中進行選擇。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對不涉及本部門驗收事項的聯合驗收項目,需在“資料審驗”環節給予“不涉及”意見。對于不明確驗收部門的驗收事項,由對應驗收市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確定驗收部門。


  第十六條 對其中一專項申報驗收資料審核“不合格或不齊全”的建設項目,視為聯合驗收申報資料不合格。


  第十七條 對資料審核點擊“合格或齊全”的驗收事項,系統將自動保留其上傳資料及審核結果,不受其它專項驗收資料是否“合格或齊全”的影響。建設單位再次申報只需補充完善“不合格或不齊全”專項驗收資料。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都給予“合格或齊全”意見后,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程序自動啟動,開始計入聯合驗收辦理時限。聯合驗收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


  第三章 現場驗收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對于啟動聯合驗收程序的建設項目,即進入現場驗收和監督環節,牽頭部門可以協調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在辦理時限內按照各部門專項檢查驗收清單進行現場實地驗收和監督。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根據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現場驗收和監督內容標準,做好工程驗收、相關資料和相關原件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在現場驗收和監督的同時,按照各專業驗收標準收集紙質文件檔案,核驗相關原件。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現場驗收和監督的內容標準(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 在現場驗收和監督工作完成后,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要通過“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管理平臺”系統提出驗收結論或監管意見。對現場驗收結論或監管意見有其中一專項不合格的,該工程項目終止聯合驗收程序,其它現場驗收合格的部門結論或監管意見在系統中保留有效。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不合格的專項現場驗收或監管意見,相關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要跟進服務,加強針對性指導。待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再次申請進入聯合驗收程序,只對不合格專項進行再次驗收。經相關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復驗合格的,在系統平臺上反饋驗收結論或監管意見。


  復驗仍有不合格的,由聯合驗收牽頭部門組織召開專題協調會,商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各項現場驗收結論或監管意見都合格的,牽頭部門出具“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作為聯合驗收合格的統一確認文件,不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持“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見附件4)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銷售等后續手續,聯驗之外再無核驗。


  第四章 檔案整理與保存


  第二十六條 聯合驗收合格后,“北京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管理平臺”系統對申報資料自動生成聯合驗收電子檔案,流轉到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系統中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與《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8〕118號)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各專項驗收的內容由各主管部門或市政公用服務企業解釋,其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建設項目辦理申請表.docx

附件2、申報專項驗收資料.docx

附件3、現場驗收和監督的內容標準.docx

附件4、聯合驗收意見通知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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